加入日期: | 2020.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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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區: | 浙江省 |
內 容: | 根據《中華人民**國審計法》第十六條規定,我局決定派出審計組,自****年*月*日起,對******交通運輸局****年度部分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調查。 一、對******交通運輸局****年度部分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調查。 二、審計程序:㈠審計*日前,向被審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㈡通過審查有關的文件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六條規定,我局決定派出審計組,自2020年2月7日起,對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2019年度部分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調查。
一、對寧波市鄞州區交通運輸局2019年度部分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調查。
二、審計程序:㈠審計3日前,向被審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㈡通過審查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財物等,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等方式,取得證明材料。㈢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單位意見。被審單位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㈣出具審計報告,必要時依法做出審計決定。
三、審計紀律:審計人員審計期間,嚴格遵守審計“四嚴禁”工作要求和審計“八不準”工作紀律。審計“四嚴禁”工作要求:嚴禁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嚴禁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禁泄露審計工作秘密;嚴禁工作時間飲酒和酒后駕駛機動車。審計“八不準”工作紀律:不準由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報銷或補貼住宿、餐飲、交通、通訊、醫療等費用;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禮品禮金,或未經批準通過授課等方式獲取報酬;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安排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不準利用審計工作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內部信息謀取利益;不準利用審計職權干預被審計單位依法管理的資金、資產、資源的審批或分配使用;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推銷商品或介紹業務;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和個人的請托干預審計工作;不準向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提出任何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四、審計組組長: 蔡 洲 聯系電話***
主 審:宋月紅 聯系電話***
本公告由審計組向被審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之日起在被審單位公共場所張貼,歡迎廣大群眾監督。監督電話:***
寧波市鄞州區審計局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