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讓方在本項目設置白名單客戶規則,白名單客戶由轉讓方在本項目信息披露期滿日下午17點前加蓋公章確認并將書面材料提交浙交所: (1)若意向方非白名單客戶,意向方在“浙交匯”平臺競買報名時應按照其報名項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納競買保證金至“浙交匯”平臺浙交所的存管銀行,操作路徑:浙交匯——個人中心——支付訂單——確認付款。意向方經資格確認并交納全部保證金后獲得參與競價交易資格。受讓方被確定后,其交納的競買保證金扣除其應交交易服務費后的余額轉為轉讓價款的組成部分。 (2)若意向方為白名單客戶,意向方在“浙交匯”平臺競買報名時無需交納競買保證金。意向方經資格確認后獲得參與競價交易資格。受讓方被確定后3個工作日內應將其應交交易服務費支付至以下銀行賬戶(賬戶名稱:浙江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開戶行:杭州銀行城東支行,賬號:3301040160021822195/賬戶名稱:浙江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開戶行:中信銀行杭州天水支行,賬號:8110801012308888888/賬戶名稱:浙江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開戶行:浙商銀行杭州分行營業部,賬號:3310010010120101303587/賬戶名稱:浙江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開戶行:杭州聯合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灣支行,賬號:201000365431106),并在“浙交匯”平臺完成服務費訂單支付。 2.本項目轉受讓雙方免于向浙交所支付交易服務費。產權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產權交易費用,其余包括產權變更、過戶等相關稅費及其他費用,由交易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各自承擔(但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須由轉讓方承擔的除外)。 3.關于本次轉讓標的相關價值評估與或有風險,意向方請自行盡職調查,如對本次處置有任何疑問請與轉讓方聯系,受讓方在競買成功后,視為對標的企業或有風險的認可與接受。轉讓方聯系人:王女士,聯系方式*** 4.違約責任: 4.1受讓方應在被確定后【5】個工作日內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并如期付清轉讓價款,逾期簽約的,轉讓方有權沒收保證金(“保證金”,包括但不限于非白名單客戶在“浙交匯”平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下同)且可將標的債權再行公開競價出售;按期簽約但逾期付款的受讓方應按照雙方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標的債權再行公開競價出售的,原受讓方應當支付第一次競價中受讓方及委托方應當支付的交易服務費。再行競價出售成交價款低于原成交價款的,原受讓方應當賠償差額損失。 4.2受讓方交易服務費應按信息披露要求支付,因受讓方未支付交易服務費導致保證金轉價款后未及時到賬的責任由受讓方承擔;因受讓方未支付交易服務費導致轉讓方遲延交割資產的,不屬于轉讓方違約。 4.3標的債權成交后,請受讓方到轉讓方所在地辦理相關資料移交手續。受讓方未按照約定受領標的的,應當自行承擔遲延受領標的檔案材料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同時須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 5.重要提示: 5.1競買方報名并繳納相關保證金,視為作出如下保證。 5.1.1競買方資格。競買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但不屬于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國企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等關聯人或者上述關聯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不屬于與參與不良債權轉讓的資產公司工作人員、國企債務人或者受托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 5.1.2交易文件知悉。競買方仔細閱讀并理解了“浙交匯”平臺發布的轉讓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規定的交易條件,沒有任何異議。 5.1.3風險和瑕疵知悉。轉讓方已經對轉讓標的債權的來源、瑕疵和風險進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競買方已經對轉讓標的債權的來源、瑕疵和風險進行了充分盡職調查,完全知悉并接受轉讓標的債權的所有瑕疵、風險。轉讓方不對標的債權的價值、收益、清收結果等向競買方作出任何承諾和保證,該等標的債權的風險由競買方承擔。 5.1.4競買方受讓標的債權后,由于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限制,導致競買方能夠行使的標的債權數額可能小于標的物介紹中列明的標的債權數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2009]19號):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利息的計算基數應當以原借款合同本金為準;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后發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國有企業債務人包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的企業法人。受讓人是指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相關的從權利,但該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C.《關于印發<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的通知》(銀發[1999]77號)相關規定。 5.1.5競買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競買方成為受讓方并受讓標的債權后,對該標的債權在基準日以后產生的利息、罰息的請求權,受讓方可能無法繼續享有。 5.1.6競買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競買方成為受讓方并受讓標的債權后,可能無法享有轉讓方所享有的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各項優惠條件和特殊保護,包括但不限于稅收和訴訟方面的優惠和特殊保護。 5.1.7競買方已被告知、仔細閱讀并完全理解標的債權介紹揭示的風險,自愿承擔由上述風險造成的一切損失以及不能獲得相應預期利益的后果。競買方已經知悉,標的債權可能存在著瑕疵或尚未發現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多項: A.與標的債權相關的債務人和/或擔保人和/或其他責任主體可能存在破產、被解散、被注銷、被撤銷、被關閉、被吊銷、歇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體存續性瑕疵的情形; B.標的債權可能存在已超過訴訟時效、法定或約定時效或喪失其他相關的期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撤銷權等),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滅或不能被強制執行的情形; C.標的債權項下擔保權利可能未生效、無效、消滅或已過訴訟時效等情形(例如主債權未經擔保人同意不可轉讓或擔保人只對特定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情形),可能存在潛在的擔保人脫保事由; D.標的債權證明文件對于標的債權的行使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內容沖突等相關情形; E.擔保物、抵債資產(協議抵債且未辦理過戶)可能發生滅失、毀損或可能存在欠繳稅費、不能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不能實際占有或其他減損擔保物、抵債資產價值的相關情形; F.涉訴標的債權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敗訴、不能變更訴訟(含執行)主體、相關訴訟、執行費用未付等情形,涉訴標的債權可能在交割前已訴訟終結、執行終結或破產終結; G.標的債權事實上可能已經全部或部分滅失; H.與標的債權相關的義務人(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和/或擔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會在受讓人向其追索時提出抗辯或抵銷或存在涉及刑事責任的情況; 5.2競買方成為受讓方后的特別承諾。 5.2.1風險和瑕疵概括承受。競買方承諾,一旦成交,競買方作為受讓方將按照標的債權的基準日現狀受讓標的債權,接受標的債權的瑕疵和風險,不因轉讓標的債權的來源、瑕疵和風險,而請求轉讓方和浙交所承擔相應責任,或以此作為競買方履行約定或法定義務的抗辯。標的債權自基準日至標的債權移轉給受讓方之日發生變化的,受讓方承認并接受該變化,不因標的債權的變化而請求轉讓方和拍賣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或以此作為競買方履行約定或法定義務的抗辯。 5.2.2競買方競買標的債權向轉讓方支付的保證金及轉讓價款為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不是非法涉眾募集資金(包括但不限于P2P或其他網貸融資或任何線下募資平臺募集的資金。 5.2.3競買成功后,受讓方需承繼轉讓方為處置標的債權與相關中介機構簽署的所有服務協議(合同已解除或終止的除外),及承繼轉讓方在該等服務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并接受該等服務協議條款的約束,依據該等服務協議所應支付的相關費用由受讓方承擔,轉讓方同意對受讓方行使該等服務協議項下的權利及履行相應的義務提供必要的協助。 5.2.4鑒于轉讓方在從前手受讓標的債權時,已承諾不向前手追究任何法律責任,為此,競買方同意并保證,競買方一旦成為轉讓方,如果標的債權中存在該等能夠追究轉讓方及其前手任何法律責任的權利,競買方承諾放棄并承諾在其與后手簽署的協議中要求后手也放棄該等權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轉讓方及其前手追究任何法律責任。 6.雙方若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由轉讓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