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的詳情:
本次標的內容為南潯區工程渣土消納及資源化利用20年經營權,預計需消納渣土總量154000000噸,意向受讓方在報價前需自行測算,實際數量與預估數不一致,不影響本次成交結果,合同價格不作調整。
二、重大事項揭示:
1.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滿日下午5時整止,期間征集意向方并辦理線上報名登記手續。符合受讓條件的意向方應在信息披露期滿日下午5時(報名截止時間)前在“浙交匯”平臺完成線上報名手續并完成保證金訂單支付,逾期無效。
2.掛牌期滿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競買人,則信息披露終結。
3.轉讓掛牌期滿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則按動態報價結果確定成交價和受讓方。受讓方在其被確定后的1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
4.本次標的以交付時現場實物現狀為準,經營權期限為20年,具體以轉受讓方簽訂交易合同的起止日期為準,受讓方不得在受讓后對標的提出任何異議。
5.掛牌期間意向方應自行到實地進行查看,意向方在報名時需同時提供實地勘察證明,如無此證明,視同對本次經營權實際轉讓范圍及相對應的情況已予以確認。看樣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6.本次標的內容為南潯區工程渣土消納及資源化利用20年經營權,預計需消納渣土總量154000000噸,意向受讓方在報價前需自行測算,實際數量與預估數不一致,不影響本次成交結果,合同價格不作調整。
7.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間有權利和義務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渣土種類、供應的實際情況、年度消納量、施工要求及當地政府對項目開發相關政策等情況等情況),一旦交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等理由拒絕現狀接收、退還標的物或拒付價款,否則將視為違約。
8.本項目轉、受讓雙方交易服務費均由受讓方承擔。服務費收費標準詳見報名時的必讀文件“本項目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
9.本項目成交后,受讓方須另行承擔第三方勘測費用(8萬元)、評估費用(14萬元)。
三、價款支付方式: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支付成交價款的20%,剩余款項須在3年內全部付清,款項付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四、交易條件:
1.意向方競買報名時應按照其報名項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納100萬元競買保證金至“浙交匯”平臺的存管銀行,操作路徑:浙交匯——個人中心——支付訂單——確認付款。意向方經資格確認并交納全部保證金后獲得參與競價交易資格。受讓方被確定后,其交納的競買保證金扣除其應交交易服務費后的余額轉為出讓價款的組成部分。
2.請各意向方認真閱讀“浙交匯”平臺報名時的必讀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浙交匯意向方報名時所需文本”、“本項目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交易合同(樣稿)”等)。意向方一旦報名,視為已接受本項目的基本情況、重大事項揭示、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報名時的必讀文件等所有披露信息及浙交匯平臺公開發布的交易規則等相關信息,如果意向方對上述信息、規則理解有誤導致的損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擔一切法律后果及責任。
3.本次標的為南潯區工程渣土消納及資源化利用20年經營權,預計需處置渣土總量約 154000000 噸,經營權期限20年,154000000 噸需消納渣土為本標的的預估數據,考慮到實際運營中的變化情況及其他等因素,實際渣土總量并不完全等同于預估總量,具體以交付時實物現狀為準。轉讓方及湖州產權對標的的數量、品質、規格等不承擔擔保責任。
4.受讓方競得后不得變更簽約人,《交易合同》(樣稿)中除受讓方相關信息及“成交價款”條款等手填條款外,其他條款均已確定而不得修改。
5.本項目成交后,受讓方應在1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逾期(轉讓方同意延期的除外),受讓方須承擔以下違約責任:①其已繳納的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競買保證金扣除服務費后,作違約金處理);②如標的重新掛牌再行轉讓的成交價款低于原成交轉讓價款的,轉讓方有權要求原受讓方補足差額。
6.受讓方付清全部成交價款后,由轉讓方將向受讓方開具收據,交易服務費由產權交易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
7.受讓方須對營業所需的各項審批條件和規定進行充分自核。一旦受讓將被認為已作充分的預判和決策,無論因何種原因導致不能獲得渣土消納經營所需的審批,或后續因為政策變化導致的各項經營風險,受讓方必須獨自承擔。受讓方須自行辦好經營中所需的一切證照,并自行完善相關配套設施,轉讓方不對無法履行、投入成本、裝修損失等承擔任何形式的賠償或補償責任。本次轉讓事項及后續經營中凡涉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繳納的稅、費等均由受讓方承擔。
五、受讓方資格條件:
1.意向方應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國家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意向方應符合相應的條件。
六、保證金及加價幅度:
1.保證金為人民幣100萬元。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滿日17:00前交納保證金(以完成“浙交匯”平臺保證金訂單支付為準)。
2.加價幅度為人民幣10萬元。
七、保證金處理條款:
1.競買活動結束后,未被確定為受讓方的競買方,且未出現“浙交匯”平臺規定應當扣除或不予退還競買保證金情形的,其已遞交的保證金在競價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至競買方的“我的賬戶”中。
2.受讓方被確定后,其交納的競買保證金扣除其應交交易服務費后的余額自動轉為總成交價款的組成部分。